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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的理解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這壹觀點的提出最早出現在1880年霍姆斯的對蘭德爾論合同法的書的評論之中,反對使用純粹邏輯的方法來構建法律學說。而後,在為世人所熟知的《普通法》之中,霍姆斯不斷重申這壹觀點。《普通法》開篇便道“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對時代需求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對公***政策的直覺,不論妳承認與否,深知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公用的偏見對人們決定是否遵守規則所起的作用都遠遠大於三段論。法律包含了壹個民族許多世紀的發展歷史,它不能被當做由公理和推論組成的教科書”,而《普通法》全文之中隨處可以體現這壹觀點。

那麽,霍姆斯是否就是純粹的唯經驗論者呢?我看不然,不能斷章取義地來看待邏輯與經驗的問題。霍姆斯並未否認邏輯的重要性及其在法律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他所否定的是法律發展的唯壹動力是邏輯。從形式方面來看,邏輯推理使得法律具有理性和嚴密性,法律本身的發展過程也是邏輯的。在英美法系普通法的背景之下,法官遵循先例,按照嚴格的邏輯規則推理而獲得新的判決並發展。但是僅僅強調邏輯而忽視了其背後相互沖突競合的各種法理之中的相關價值,那麽邏輯推理所得到的結果便是含糊不清的。於是,唯邏輯論的危害便是在於法律將脫離現實而逐漸固化封閉,而法律的僵化性和滯後性也將成為限制社會發展的因素。

邏輯側重於推理演繹,而經驗則是側重於實踐,強調了跳出三段論。邏輯在客觀上提供了法律的適用形式,而經驗則能補足單壹推斷所帶來的片面性。這是因為法律實踐之中存在各種變量,即使是三段論之中的大前提,其內容也包括各種情節。雖然從外在表現上來看似乎推理是壹個封閉的過程,但是不可忽視的是每壹個案例都有特定的語境、不同的習慣,追求不同的信仰與法律價值,並滿足不同的社會需求,這是每個判決合法性的基礎。正如霍姆斯所言,“法律不斷演進而從未達到壹致,這是壹個顛撲不破的真理,它永遠從生活中汲取新的原則,並總從歷史中保留那些未被刪除或未汲取的東西。”經驗似乎就成為了每個案件的“活水”,它要求法官能夠根據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斷賦予先例新的生命而是發了的發展充滿生機。同樣,也應該註意經驗也不是萬能的,畢竟要先充分保證法律的穩定性、普適性和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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