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即匯票上有四個簽字人,他們分別簽字負責有著不同的分工,包括進口商、進口商銀行(進行承兌擔保)、出口商銀行(提供交易中的實際款項)、出口商。即在交易活動中,售貨人為了向購貨人索取貨款而簽發匯票,並經付款人在票面上註明承認到期付款的“承兌”字樣及簽章。付款人承兌以後成為匯票的承兌人。經購貨人承兌的稱“商業承兌匯票”,經銀行承兌的稱“銀行承兌匯票”
擴展資料:
壹、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
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的區別:承兌人不同,決定了商業承兌匯票是商業信用,銀行承兌匯票是銀行信用。銀行承兌匯票壹般由銀行簽發並承兌,而商業承兌匯票可以不通過銀行簽發並背書轉讓,但在信用等級和流通性上低於銀行承兌匯票,在銀行辦理貼現的難度較銀行承兌匯票高。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與國內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定義相似,但不同之處在於國際貿易中的承兌匯票往往是收款企業(出票人)自行簽發給付款人的匯票,其性質相當於賬單,其在不同的情形中,對付款人的約束力亦有不同。國際貿易中信用證跟單的承兌匯票,壹般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中的跟單文件之壹,買方對賣方開具見票後壹定期限天數付款的跟單匯票,於銀行提交貨物運輸及提貨文件時,應即承兌,並於匯票到期日即予付款。這種承兌匯票,因為是信用證付款文件之壹,屬於銀行信用文件,對付款人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國際貿易中非信用證項下的跟單承兌匯票,壹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開給付款人的賬單,屬於商業信用,對付款人並不具有必須付款的約束力。
二、什麽是銀行承兌匯票擔保
承兌匯票擔保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對匯票承兌所發生的債務予以保證的行為。其目的在於通過第三人保證匯票承兌,使被保證人經營資金部分免於占壓,提高資金利用率。
匯票承兌的自由原則
所謂自由承兌原則,指的是匯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獨立的意思,決定是否對匯票進行承兌,不受出票人指定其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與出票人存在壹定的資金關系或者依承兌協議,應為匯票進行承兌而未承兌,也只承擔票據外責任。自由承兌原則是與匯票自身的特點密切相關的。首先,自由承兌原則來源於票據的無因性。票據上的法律關系是壹種單純的金錢支付關系,權利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僅僅以票據法為依據,而對於票據得以發生的原因則在所不問。即使原因關系有瑕疵或者無效,也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也就是說,票據權利人在行使票據權利的時候不需要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票據的債務人也不可以用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對於匯票而言,付款人的承兌行為同原因關系相分離,其效力不會受到原因關系變化的影響。即使在現實中確實存在壹定的原因關系,匯票的付款人基於這種關系,應當對匯票的出票人發出的匯票予以承兌,但是付款人也有拒絕承兌的權利。即使付款人拒絕承兌,也當然不會發生任何票據責任,付款人只承擔基於原因關系應當予以承兌而沒有承兌的票據法以外的責任。其次,自由承兌原則來源於票據行為的獨立性。票據行為的獨立性是指同壹票據上有若幹個票據行為時,各票據行為均依其票據上所載明的文義,分別獨立產生效力,其中壹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的效力。因此,票據行為的獨立性使得出票行為與承兌行為相分離,二者並不發生必然的聯系,出票人的行為與承兌人的行為分別獨自完成,獨立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