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日的分類
工作日通常分為四類:標準工作日、縮短工作日、延長工作日和特殊情況下的不定期工作日。
1.標準工作日
標準工作日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由普通員工執行的工作日。
長期以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中國實行雇員每周工作6天48小時的制度。根據1994年《中華人民***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從1995年1月1日至1995年4月30日,實行平均5.5天、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周制度。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實行職工每周工作5天40小時的制度。1995年5月1日實施該法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長;但企業單位最遲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1月3日發布了《關於職工年平均月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年工作日為250天。標準工作日是我國工時制度立法的基礎。
2.縮短工作日
特殊條件下縮短的工作日,是指在嚴重危害健康、工作條件惡劣、女工和未成年工受到特殊保護的情況下,低於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日
3.延長工作日
延長工作日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工作時間的工作日。對於受自然和技術條件限制從事季節性工作的員工,可采用旺季工作時間超過標準工作時間,空閑季節工作時間可適當縮短。如地質、石油、制鹽、糖業等。
4.非固定工作時間
非計劃工作日是指每天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工作日。例如,壹些領導及其助理、經理、技術人員、森林檢查員和其他員工的工作時間往往超過標準工作日,超出部分將不予支付。事實上,沒有固定工作日的員工適用於標準工作時間,但有些工作只能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