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進行失業登記的城鎮就業轉失業人員;
2、 關閉破產企業中,已領取壹次性安置費仍未再就業的人員;
3、 經市政府批準實施搬遷的汙染擾民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
4、 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人員。
凡符合上述規定的本市下崗失業人員均可以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時,向本人戶口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機構領取《再就業優惠證》。下崗失業人員申領《再就業優惠證》須持下列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
2、 本人壹寸近期免冠照片壹張;
3、 本人目前身份的證明:
(1) 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
(2) 破產企業持需安置的人員由破產清算組出具的相關人員花名冊;
(3) 經市政府批準的搬遷的汙染擾民企業需要安置的人員由所在企業出具的相關人員花名冊和經有關部門核準(蓋章)的證明。中央駐京企業由市國資委核準(蓋章);市屬企業由各控股公司核準(蓋章);區縣屬企業由區縣國資委核準(蓋章)。
(4) 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享受再就業優惠政策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出具相關部門的批件及需要安置人員花名冊。
《再就業優惠證》實行年度註冊制度,註冊時間為每年的3月份。對簽發時間不足6個月(含)的《再就業優惠證》不進行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