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後,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之前,用人單位都應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以及生育保險。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工傷保險就應該由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