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1、就同壹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2、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3、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4、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6、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綜上所述,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於5日。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相當於自發售資格預審文件之日起至少10個日歷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