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地方債券是相對於國債而言,以地方政府為發行主體。不過我國債券業內也往往把地方企業發行的債券列為地方債券範疇。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許多地方政府為了籌集資金修路建橋,都曾經發行過地方債券。有的甚至是無息的,以支援國家建設的名義攤派給各單位,更有甚者就直接充當部分工資。但到了1993年,這壹行為被國務院制止了,原因乃是對地方政府承付的兌現能力有所懷疑。
此後頒布的《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第28條,明確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債券”的禁令壹直保持至2009年。 地方政府債券的安全性較高幾乎沒什麽投資風險性,而且,投資者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所獲得的利息收入壹般都免交所得稅,這對投資者有很強的吸引力。投資股票的人很少去投資地方證券,因為地方債券雖然安全但是收益不高,沒有炒股收益來的過癮,哪怕實際上炒股往往虧本的時候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