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法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成熟時期,在殺人犯罪方面的研究以及立法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唐律》賊盜、鬥訟篇中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謀殺”、“故殺”、;“鬥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無論在立法技術還是適用法律的原則上都達到了壹個很高的水平。
1、“謀殺”是指事前有預謀的殺人行為,或者預謀殺人未遂行為;
2、“故殺”是指事先雖然沒有預謀,但是情急殺人時已經有殺人的意念;
3、“鬥殺”指的是在鬥毆中過於激憤而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是指由於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是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於過失殺人;
6、“戲殺”是指“以力***戲”而導致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