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死亡保險:它有定期與終身之分。
二、生存保險:生存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也就是指被保險人自下而上到約定期限時給付保險金,如在此期間被保險人死亡,則所繳保險費也不退還,將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滿日為止的人的保險金,這裏包含死亡者已繳而未償還的保險費。
三、兩全保險:兩全保險是指被保險人不論在保險期內死亡,或生存到保險期滿時,均可領取約定保險金的壹種保險
(1)死亡保險, 定期死亡保險習慣上被稱為定期壽險。是壹種以被保險人在規定期間內發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險人負責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合同。
這種保險期限壹般不長,大都是保障被保險人短期內擔任壹項有可能危及生命的臨時工作,或壹定時期內因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而影響投保人的利益。
(2)生存保險,生存保險主要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到了壹定期限後,可以領取壹筆保險金以滿足其生活上的需要,壹般生存保險大都與其他險種結合辦理,例如生存保險與年金保險結合成為現行的養老保險,生存保險與死亡保險結合成為兩全保險。
(3)兩全保險,這種保險由生存保險同死亡保險合並而成,所以又稱兩全保險。
兩全保險並不是將生存保險附保於死亡保險,而是兩者合壹,同時考慮生存與死亡因素,它既保障了人們的害怕早期死亡的危險後果,也保障了老人們的晚年生活。所以兩全保險是生命保險中最受歡迎的壹個險種。
基本功能:
①分攤損失功能:保險是分攤損失的方法,是建立在災害事故的偶然性與必然性的對立統壹基礎之上的,保險機制能夠運轉的原因是被保險人願意以交付小額確定的保險費來換取對大額不確定的損失的補償。保險組織向大量的投保人收取保險費來分攤其中少數成員不幸遭受的大額損失。
②經濟補償功能:保險用分攤損失的方法來實現其經濟補償的目的,按照保險合同對遭受災害事故而受損的單位、個人進行經濟補償,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都是為了滿足補償災害損失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