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既然是醫院開死亡證明,則說明患者是在醫院內、來院途中正常死亡的。具體程序:1、依據《全國醫院工作條例和醫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後及時向患者家屬下發死亡(解剖)告知書(家屬簽字)、由經治醫生(執業醫師)填寫《死亡病例報告卡》、將《死亡病例報告卡》送醫院行政大廳,由《死亡醫學證明書》管理人員核對患者家屬、死亡患者身份證及戶口本後填寫《死亡醫學證明書》並蓋單位公章。4、患方在患者死亡後3日內辦理《死亡醫學證明書》。患者家屬應妥善保管死亡證明,自留復印件,丟失不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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