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滯納金=滯納稅款×0.05%×滯納天數。
壹、滯納金的介紹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相對人,課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壹種具體形式。
二、滯納金的特點
1、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3、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
滯納金的性質界定:
壹、損害賠償說
該說認為,稅收債務是壹種公法上的金錢給付之債。當清償期屆滿時,納稅人不能如期履行義務,就會構成遲延履行,進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需要通過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等方式加以彌補。
基於此,滯納金的比例不能太高,雖然其可以高於金融機構貸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間借貸的利息率太多。
二、行政處罰說
該說認為,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於納稅人未及時繳納稅款的壹種經濟制裁措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滯納金具有懲罰性,滯納金即罰款。
三、行政秩序罰說
依照此說,滯納金是對納稅人過去違反稅法義務行為的制裁。按照這種理解的話,滯納金與罰款實際上沒有任何差別,將滯納金列入稅收附帶債務也沒有合理性可言。
四、損害賠償兼行政執罰說
該說認為,滯納金主要是壹種遲延履行的損害賠償,但同時也兼有行政執行罰的性質。滯納金只是壹種行政執行罰的話,那麽在征收滯納金的同時,還應該加計利息。然而實際上,滯納金與利息從來不會同時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