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三者的區別如下:
(1)本票是約定(約定本人付款)證券;匯票是委托(委托他人付款)證券;支票是委托支付證券,但受托人只限於銀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機構。
(2)我國的票據在使用區域上有區別。本票只用於同城範圍的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以及其他款項的結算;支票可用於同城或票據交換地區;匯票在同城和異地都可以使用。
(3)付款期限不同。本票付款期為1個月,逾期兌付銀行不予受理;支票付款期為10天(從簽發的次日算起,到期日遇假日順延)。
(4)匯票和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兩個基本當事人。
(5)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必須先有資金關系,才能簽發支票;匯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不必先有資金關系;本票的出票人與付款人為同壹個人,不存在所謂的資金關系。
(6)支票和本票的主債務人是出票人,而匯票的主債務人,在承兌前是出票人,在承兌後是承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