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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切險包括什麽險

壹切險又稱“綜合險”。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主要險別之壹。除承保平安險、水潰險全部責任外, 還承保保險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各種外來原因所造 成的全部和部分損失保險。承保的外來原因損失 包括:偷竊、提貨不到、淡水再淋、破碎、滲漏、碰 損、短量、混雜、串味、沾汙、受熱受潮、銹損、鉤 損、包裝破裂等危險造成的損失。壹切險並非承保 壹切損失,對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貨物自然損耗、固 有瑕疵與本質缺陷、以及戰爭、罷工等造成的損失, 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1982年1月1日修訂頒布 的倫敦保險人協會貨物保險條款,以“A”險代表壹 切險。不論全損或部分損失,除對某些運輸途耗的貨物,經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雙方約定在保險單上載明的免賠率外,保險公司都給予賠償。壹切險是海上運輸保險的基本種類之壹,是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物遭受特殊附加險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損失均負賠償責任的壹種保險。壹切險所負責的險別包括平安險、水漬險和壹般附加險。貨物因戰爭、罷工、進口關稅、交貨不到等原因所致的損失,不在壹切險的責任範圍以內。投保壹切險是投保人因附加險的種類繁多,為避免遺漏,保障貨物安全而投保的壹種安全性較大的險別。通常是在所發運貨物容易發生碰損破碎、受潮受熱、雨淋發黴、滲漏短少、串味、沾汙以及混雜汙染等情況下投保壹切險。

法律依據:《保險業務外匯管理指引》 第六條 外匯保險業務是指符合本指引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內開展的以外幣計價的保險業務或以人民幣計價但以外幣結算的保險業務。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按規定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保險業務:(壹)外匯財產保險;(二)外匯人身保險;(三)外匯再保險;(四)法規規定的其他外匯保險業務。不符合本指引規定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在境內應以人民幣進行保險合同計價和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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