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務融資工具全稱為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它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非金融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約定壹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目前它包括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和超級短期融資券等。融資工具可以按不同標準進行分類:
1、按融資工具的流動性(可接受性)可劃分為具有完全流動性的融資工具和具有有限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前者指的是鈔票和活期存款,它們在公眾之中已取得普遍接受的資格。後者是指在壹定的條件下,可以流通轉讓被人接受的融資工具,如商業票據,存款憑證、股票、債券等。
2、按發行者的性質可劃分為直接證券與間接證券。直接證券是指由工商企業、政府或個人所發行或簽署的股票、債券、國庫券、公債、抵押契約、借款合同等憑證,間接證券是由金融中介機構所發行的鈔票,存款、大額可轉讓存單、人壽保險單等。
3、按償還期限的長短可劃分為短期融資工具與長期融資工具。短期融資工具指期限在壹年以下的信用憑證。如商業票據、銀行票據、短期國庫券、支票、信用卡等,長期融資工具指期限在壹年以上的信用憑證,如公債、股票、抵押契據等。
法律依據:《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管理辦法》
第四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在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註冊。
第五條 債務融資工具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登記、托管、結算。
第八條 企業發行債務融資工具應由金融機構承銷。企業可自主選擇主承銷商。需要組織承銷團的,由主承銷商組織承銷團。
第十壹條 債務融資工具發行利率、發行價格和所涉費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任何商業機構不得以欺詐、操縱市場等行為獲取不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