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1、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2、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3、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
二、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