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用法律關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用人提供的條件,在雇用人的指示、監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條件,以自身的技能為雇用人提供勞務,並由雇用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在雇傭法律關系中,雇工的主要權利為報酬請求權,主要義務為服勞務的義務。雇主的主要權利為勞務供給請求權,主要義務為報酬支付義務和保護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二條 因工負傷、殘廢待遇的規定∶
甲、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應在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醫治。如該企業醫療所、醫院或特約醫院無法醫治時,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轉送其他醫院醫治。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負擔。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確定為殘廢時,按下列情況,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恤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壹、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
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七十五,付至死亡時止。
二、完全喪失勞動力不能工作退職後,飲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其因工殘廢撫恤費的數額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付至恢復勞動力或死亡時止。勞動力恢復後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給予適當工作。
三、部分喪失勞動力尚能工作者,應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分配適當工作,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殘廢後喪失勞動力的程度,付給因工殘廢補助費,其數額為殘廢前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十至三十,但與殘廢後復工時的工資合計不得超過殘廢前本人工資。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而致殘廢者,其殘廢狀況的確定與變更,由殘廢審查委員會審定。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