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規章的直接授權。行政監管行為的法律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的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所以說執行規章是依法行政的範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早在201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委辦聯合制訂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2016年,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等四部委(室)依據多部法律法規聯合制定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16〕1號)。這兩部屬於法律範圍的多部門聯合規章都明確規定了銀監會的監管職責。《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八)網絡借貸。網絡借貸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個體網絡借貸要堅持平臺功能……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監督管理制度,並實施行為監管。”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壹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日常行為監管,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監管協調機制。”概括地說,銀保監會應該管P2P網貸業務、管理制度、實施行為,指導風控和部門協調。需要說的是,上述兩部規章都是zg銀保監會牽頭或參加制定發布的,現在卻不執行!由此可見,金融監管政令不暢、法令受阻的狀況多麽嚴重!
第二,法律的專項授權。銀保監工作人員說我們只管持有金融牌照的,那麽法律依據在哪裏?沒有牌照的擅自違法金融行為誰來管?下面具體分析壹下。首先弄清楚金融牌照是什麽?簡單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許可和備案登記的,就稱為有金融牌照,否則視為沒有金融牌照。按照某銀保監會工作人員的邏輯: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只管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許可和備案登記的,P2P網貸機構沒有許可批準和備案登記,所以我們不管。雖然銀保監會的接待工作人員關於不管p2p的答復是履行職務行為,但是究竟哪個機構管?應該是法律說了算。請問,法律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從事金融活動的誰來管?《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違反規定怎麽辦,《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壹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均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說,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所有金融機構以及從事金融活動的都要監管。也就是既要管依法設立的,也要管非法設立的;既要管批準許可的,也要管擅自經營的;既要管有經營牌照的,也要管沒有經營牌照的。
P2P網貸機構是否存在非法設立和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就需要銀保監會依法來監督和管理。現在已經確認,“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P2P網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機構,從事的是金融中介服務活動。截止2020年末網貸業務清零時,人+貸和玖+富等幾家頭部平臺均沒有在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登記,屬於未經批準或許可(沒有牌照)的公司平臺,依據已經生效的多地法院裁判認定,兩家網貸平臺所從事的自然是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該管。
? 二O二壹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