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是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以外賠償,但最高不超過責任限額的30%。
保險三者險的賠償範圍由保險人按照我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規定以及保險合同中約定的範圍進行逐壹賠付;主要涵蓋了被保險人應對第三方責任人賠償的醫藥費、療養費、精神損失費、財產損失費以及身故現金賠償等。此外,有壹點需要特別註意,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己與第三方責任人約定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甚至可定為無效賠償。自從交強險出臺後,第三者責任險已成為非強制性的保險,可作為交強險的補充。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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