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單位應是經濟實體,具有法人資格;
2、借款單位從事的生產經營項目,應是經縣及縣以上領導機關批準的三農項目;
3、借款單位和個人應有符合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或有足夠清償貸款的財產作抵押;
4、借款單位要在農業銀行和信用社開立帳戶,恪守信用。
法律依據
《農業貸款試行辦法》第三條
凡經縣(包括縣)以上領導機關批準,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經過清產核資,撥足定額流動資金,虧損能按期彌補的生產建設兵團、國營農場、牧場、林場、水產養殖、華僑農場、勞改農場、拖拉機站、機電排灌站、農業三場(即實行企業經營的良種場、種畜場、園藝特產場)等國營農業企業,均可按本辦法向當地銀行申請貸款。
第五條
貸款要按期歸還。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企業要提出申請,經銀行同意後,可以延期歸還。貸款要按國家規定的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