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信訪又稱非正常上訪,是指信訪人不到指定的場所和按規定的逐級信訪程序到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機關或組織提出訴求,而是采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訪、鬧訪、纏訪、越級形態出現的影響黨政機關辦公秩序,損害社會治安秩序,惡化地區建設發展環境,妨害國家安全和公***安全等行為均屬非正常上訪。
《信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信訪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實現:
(1) 信訪人可以通過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公布的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提出投訴請求、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等相關事項;
(2) 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3) 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通過信訪信息系統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