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我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新中國第壹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它的出臺,取代了現行的民法通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
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1260個條文,覆蓋每壹個公民從出生到死亡的全部生活。
民法典與人口和生育問題關系比較密切的部分是婚姻家庭編。我們認為,婚姻家庭編的最大亮點,是刪除了原婚姻法和收養法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婚姻家庭編(以及整部民法典)沒有出現“計劃生育”壹詞。但婚姻家庭編也有壹些不足之處,主要是關於法定婚齡以及限制收養子女數這兩個方面。下面分別進行詳細分析:
壹、在婚姻部分,民法典第壹千零四十七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這條關於法定婚齡的規定,是沿用了原《婚姻法》第六條的規定。事實上,1980年我國制定《婚姻法》時之所以把法定婚齡規定得這麽高,其中壹個原因就是為了配合當時推行的“壹胎化”政策。隨著我國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寬,原《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早已不合時宜。
全國人大代表黃細花在2012年和2017年全國兩會上提交建議,把男性和女性的法定婚齡統壹降到18周歲。何亞福先生也曾在《新京報》上撰文分析,我國現行法律規定18周歲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而結婚是壹種民事行為,如果18歲不允許結婚,意味著這個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此,法定婚齡統壹到18歲,是對法律體系邏輯統壹的尊重。需要指出的是,降低法定婚齡並不等於提倡早婚。這是因為,法定婚齡只是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並不是說到了法定婚齡就應該結婚。
有壹種很普遍的觀點是:現在很多人在18歲時仍然讀高中,怎麽能結婚?這種觀點忽視了這樣壹個事實:現在很多農村人並不讀高中,而是初中畢業就去打工了。這些農村青年出去打工兩三年,到18歲時,心智已比較成熟。所以,用城市人的眼光來看法定婚齡降到18歲,可能不切實際;但從農村人的角度來看,這壹議案是接地氣的。
法定婚齡降到18歲,對大多數人來說並沒有什麽影響,因為即使法定婚齡降低了,大多數人仍然會在男22歲、女20歲以上的年齡結婚。2015年中國婦聯發表的《中國幸福婚姻家庭調查報告》顯示,我國平均結婚年齡為26歲,男性比女性高2.3歲。而根據江蘇省民政廳的數據,2017年,江蘇省平均初婚年齡為34.2歲,其中女性34.3歲,男性34.1歲。因此,法定婚齡降到18歲,並沒有損害到多數人的權益,但保護了少數人的權益。
從國際上來看,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高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其中我國男性的法定婚齡是世界最高。比如,歐洲大多數國家的法定婚齡是18歲;美國的法定婚齡由各州決定,很多州也規定是18歲;在東亞地區,日本的法定婚齡是男女均為18歲,我國臺灣省和韓國的法定婚齡是,在父母同意下,男18歲,女16歲就可以結婚,而到了20歲,就不需要父母同意也可以結婚。
二、在收養部分,民法典第壹千壹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名子女。”
我們認為,雖然這條規定比原《收養法》規定“只能收養壹名子女”有所放寬,但限制收養人最多只能收養兩名子女,仍然是不必要的。
過去,限制生育的政策以及《收養法》對收養設置嚴苛的條件,是導致棄嬰和拐賣兒童增多的兩個重要原因。因為生育限制政策在壓縮普通家庭按意願生育孩子空間的同時,嚴苛的收養規定大大窄化了正常收養的渠道。壹旦正常合理的途徑被阻滯,非法的行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兒童拐賣猖獗正是這壹規律的體現。這可以從拐賣兒童的需求和供給兩個方面來理解。
從需求來看,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無法通過增加生育數量來滿足有兒、有女或兒女雙全的需求,也無法滿足《收養法》中無子女的規定,但購買兒童卻可以進行性別選擇,也可繞過當地計劃生育機構在懷孕期間的幹擾和脅迫。還有,無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將親友的孩子過繼到身邊,但《收養法》將送養的孩子也當成計劃內生育名額,使得親友很難生育更多的孩子過繼出去。
從供給來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春雷副教授針對133個被拐賣兒童案例的實證分析顯示,有壹半多兒童是被親生父母或親戚出賣。該分析並未列出具體的出賣原因,但如果這些家庭能將孩子合法送養給親友,其中很多應該不至於將孩子賣掉。
中國早已經陷入低生育率陷阱已是不爭的事實。特別是,在全面二孩政策實施之後,近三年全國出生人口仍然連續下降。這種人口趨勢將嚴重威脅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在全面放開乃至大力鼓勵生育已經逐漸成為社會***識的背景下,以限制生育為目標對公民收養子女數量進行限制早已不合時宜。為此,我們建議把民法典第壹千壹百條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名子女。”改為“收養人可按意願和經濟狀況收養多名子女”,並明確規定被收養的孩子與親生孩子在落戶和受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權益。
最後,我們建議政府建立收養制度,在父母沒有條件自己養育時,孩子可由政府機構代養,在規定年限內可以領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