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事件發生於益陽市資陽區某水庫某河區域。,該區域屬於禁釣區。塗某與鐘某兩人在某天晚上偷偷來這裏釣魚,在準備收拾漁具離開時發現水庫管理巡邏船已駛至岸邊。因擔心受罰,兩人準備逃跑。但塗某在逃跑過程中不慎掉到路邊坑中,另壹人向巡邏人員求助,塗某被救上來後被送往醫院就醫。經鑒定,塗某構成10級傷殘,且花費1.54萬元醫療費。
塗某將水庫管理處起訴至法院,要求水庫賠償自己的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類費用***計27.04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水庫無需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在受理該案件之後,認為本案焦點在於水庫工作人員是否對圖某有侵權行為及水庫管理處是否應承擔責任。經審理,水庫工作人員晚間巡邏勸離垂釣者,屬於認真履行管理職責,應予以支持與肯定,不具備違法性。其次,該區域本為禁釣區域塗某私自在此區域垂釣不僅違反法律,同時有違社會公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塗某在被發現後逃跑的行為應自行承擔責任後果。最後,在塗抹受傷之後,水庫管理處工作人員對其進行了救助,已經盡到了合理救助的義務。
經綜合審理,法院方面認定水庫管理處對塗某不構成侵權行為,無需在該案件當中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依照民法典中的相關規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這意味著原告圖謀需自行承擔各類費用及殘疾後果。
該事件給所有人都提了壹個醒,不是任何狀況下受傷索賠都會被法院支持。生活中要依規守法生活娛樂,才能在受傷害狀況下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否則只會浪費時間和精力,根本無法通過合法合理途徑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