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失業保險的領取條件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壹年,或者不滿壹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並已經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領取標準是根據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對於不滿10年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平均繳費基數的40%;對於滿10年不滿20年的,標準為平均繳費基數的45%;對於20年以上的,標準為平均繳費基數的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準範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這些條件和標準旨在為失業人員提供壹定的經濟支持,幫助他們渡過失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