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同勞動的民事主體。個人合夥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
個人合夥經營特點:
1、個人合夥的合夥人為自然人。這壹點區別於法人合夥,前者適用《民法通則》 ,後者適用《合夥企業法》 。
2、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 《民法通則》第31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個人合夥、技術等,合夥經營、***同勞動的稱為個人合夥”。這樣,合夥協議被規定為合夥的首要條件。合夥人為達到***同目的而在協商、自願基礎上達成的協議,就是合夥協議。合夥協議不僅是合夥成立的前提和基礎,而且也是合夥人權利義務的依據,並成為司法機關處理合夥債務糾紛的依據。合夥協議壹經訂立,便對各合夥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夥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夥人互相了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若合夥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若需增加新的合夥人,也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的這種帶有壹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系,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征的體現。合夥協議壹般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夥和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
3、合夥人必須***同出資。合夥人的***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合夥企業法前提。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壹技之長的某種技藝。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限制的。合夥出資構成合夥財產,各合夥人對合夥財產享有平等使用權,且合夥人的經營權利不因出資多少而不同。
4、合夥必須由合夥人合夥經營、***同勞動。
5、合夥人必須分享利益,並對合夥債務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