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2008年10月9日起正式取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國家於2008年10月9日起取消利息所得稅。
利息所得稅亦稱“存款利息所得稅”。是以存款、墊款和證券等的利息所得為征稅對象征收的壹種稅。建國初期,國家針對私營經濟占主導地位,社會上存在大量的向銀行、錢莊和工商業戶存款、墊款生息的現象,在1950年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列有“存款利息所得稅”。同年12月,政務院公布了《利息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征稅對象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債、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的利息所得和股東、職工對本業戶墊款的利息所得等,按5%的比例稅率計征,並以利息的取得者為納稅人,以利息所得的支付者或經付者作為稅款扣繳人。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利息所得稅的征稅範圍逐步縮小,主要只有銀行存款利息壹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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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