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上市條件:
1、主體資格
①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批準,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采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②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③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行人或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④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⑤發行人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
⑥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獨立性
①發行人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②發行人的資產完整。
③發行人的人員獨立。
④發行人的財務獨立。
⑤發行人的機構獨立。
⑥發行人的業務獨立。
⑦發行人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嚴重缺陷。
3、規範運行
①發行人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②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經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③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
④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⑤發行人不得有以下情形:
A、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核準,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B、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C、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準;或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工作;或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D、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E、因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F、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利益的其他情形。
4、財務與會計
①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正常。
②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簽證報告。
③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並由註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④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壹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⑤發行人應當完整披露關聯方關系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⑥發行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B、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C、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
D、最近1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
E、最近1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⑦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⑧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重大事項。
⑨發行人申報文件中不得有下列情形:A、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其他重要信息;B、濫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
C、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相關憑證。⑩發行人不得有影響其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5、募集資產運用
①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用於主營業務。
②募集資金數額和投資項目應當與發行人現有生產經營規模、財務狀況、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適應。
③募集資資項目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④發行人董事會應當對募集資資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認真分析,確信投資項目應當有較好的市場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範投資風險,提高募集資金使用效益。
⑤募集資資項目實施後,不會產生同業競爭或對發行人的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
⑥發行人應當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