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存款準備金(Deposit Reserve) , 存款準備金
就是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法律的規定,要求各商業銀行按壹定的比例將吸收的存款存入在人民銀行開設的準備金賬戶,對商業銀行利用存款發放貸款的行為進行控制。商業銀行繳存準備金的比例,就是準備金率。
簡介
存款準備金是指金融機構為保證客戶提取存款和資金清算需要而準備的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中央銀行要求的存款準備金占其存款總額的比例就是存款準備金率(Deposit Reserve Ratio)。準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壹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可以影響金融機構的信貸擴張能力,從而間接調控貨幣供應量。現已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是傳統的三大貨幣政策工具之壹。
目的
實行存款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商業銀行在遇到突然大量提取銀行存款時,能有相當充足的清償能力。自20世紀30年代以後,存款準備金制度還成為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手段,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進行控制的壹種制度。中央銀行控制的商業銀行的準備金的多少和準備率的高低影響著銀行的信貸規模。這個制度規定,商業銀行不能將吸收的存款全部貸放出去,必須按壹定的比例,或以存款形式存放在中央銀行,或以庫存現金形式自己保持。準備金占存款總額的比重,稱為準備率。
組成
在現代金融制度下,金融機構的準備金分為兩部分,壹部分以現金的形式保存在自己的業務庫,另壹部分則以存款形式存儲於央行,後者即為存款準備金。 存款準備金分為“存款準備金”和“超額準備金”兩部分。央行在國家法律授權中規定金融機構必須將自己吸收的存款按照壹定比率交存央行,這個比率就是存款準備金率,按這個比率交存央行的存款為“存款準備金”存款。而金融機構在央行存款超過存款準備金存款的部分為超額準備金存款,超額準備金存款與金融機構自身保有的庫存現金,構成超額準備金(習慣上稱為備付金)。超額準備金與存款總額的比例是超額準備金率(即備付率)。金融機構繳存的“存款準備金”,壹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的。而超額準備金,金融機構可以自主動用,其保有金額也由金融機構自主決定。壹般,人們只研究存款準備金率的提高或降低,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業務規模變化,進而對貨幣供給的影響,而沒有研究“存款準備金”運營問題。
特點
“存款準備金”的特點是典型的規模可測、可控資金,只要 存款準備金
“機構專業”,“規模合理”,“科學運營”,就會發揮既能控制“熱錢”、“準熱錢”,又能促進可持續發展的獨特作用。
好處
雖然“存款準備金”,壹般情況下是不準動用,但存款準備金也是財富,是財富就可考慮其科學運營的問題,特別是存款準備金的長效運營,如果運營的好,會給國家帶來很大的好處。
編輯本段起源
銀行(bank)起源於板凳(bench)。起初只是兌換貨幣,後來增加新業務,替有錢人保管金銀,別人把金銀存放在他的保險櫃,它給人開張收據,並收取壹定的保管費。天長日久,有聰明人看出其中門道,雖然每天都有人存,有人取,但他們的保險櫃裏,總有些金銀處於閑置狀態,很少有保險櫃被提空的情況。於是兌換商玩起“借雞下蛋”的把戲,別人每存壹筆錢,他們只在手中保留壹部分,剩下的則悉數貸出去。被兌換商保留在手裏的那部分金銀,就是後來的存款準備金。 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建立起來的,至今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二十六次調整(1984-2004年僅調整8次,2005年0次,2006年3次,2007年至今15次)。最底的壹次是1999年11月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最高壹次為2008年6月由16.5%上調至17.5%。
編輯本段職能
存款準備金的四種職能: 通過建立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助於在流動資產狀況發生變 存款準備金
動時穩定隔夜利率--緩沖職能; 為中央銀行提供了準備金需求的壹個來源,從而可以補償通過自發性因素產生的流動性資產供給--流動資產管理職能; 可以被作為壹種控制貨幣總量的手段--貨幣控制職能; 可以被認為是中央銀行收入的壹個來源--收入或稅收職能。
編輯本段作用
準備金本來是為了保證支付的,但它卻帶來了壹個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就是賦予了商業銀行創造貨幣的職能,並最終成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金融制度演進到今天,原來的“副產品”已經成為“拳頭產品”,上升到了主要地位。準備金保支付的作用倒不那麽顯山露 存款準備金
水了,因為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商業銀行融通資金的渠道越來越寬,應付客戶提款,已經不像早期那樣過分依賴準備金了。 最簡單的說,就是各家銀行需要交給人民銀行保管的壹部分押金,用以保證將來居民的提款,而如果押金交的比以前多了,那麽銀行可以用於自己往外貸款的資金就減少了。
編輯本段影響
1、銀行:由於資金減少,貸款利潤會減少,這對於目前仍然以存貸利差為主要利潤來源的銀行的業績有壹定影響;另壹方面,會催促銀行更快向其他利潤來源跟進,比如零售業務、國際業務、中間業務等,這樣也會進壹步加強銀行的穩定性和盈利性。 2、企業:資金緊張,銀行會更加慎重選擇貸款對象,傾向於規模大、盈利能力強、風險小的大企業,這會給壹部分非常依賴於銀行貸款的大企業和很多中小企業的融資能力造成壹定影響。強者更強。 3、股市:影響非常有限,幅度比預期低,而且就目前大部分銀行的資金來說,都還比較充裕,這個比例對其貸款業務能力相當有限;另壹方面,市場很早就已經預期到人民銀行的緊縮性政策,所以股市在前期已經有所消化,只是在消息出臺時的瞬間反映壹下而已。 4、基金:沒什麽影響,基本上是隨股市個債市走的。 5、期貨:如果存款準備金下調,則資金流入期貨市場,從而引發短期的劇烈波動。 6、存款:銀行會加大力度推陳出新吸引存款,但對於老百姓而言,沒什麽影響
編輯本段存款準備金率
名詞解釋
金融機構必須將存款的壹部分繳存在中央銀行,這部分存款叫做存款準備金;存款準備金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比例則叫做存款準備金率。 打比方說,如果存款準備金率為7%,就意味著金融機構 存款準備金
每吸收100萬元存款,要向央行繳存7萬元的存款準備金,用於發放貸款的資金為93萬元。倘若將存款準備金率提高到7.5%,那麽金融機構的可貸資金將減少到92.5 萬元。 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吸收的存款全部用於發放貸款,必須保留壹定的資金即存款準備金,以備客戶提款的需要,因此存款準備金制度有利於保證金融機構對客戶的正常支付。隨著金融制度的發展,存款準備金逐步演變為重要的貨幣政策工具。當中央銀行降低存款準備金率時,金融機構可用於貸款的資金增加,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也相應增加;反之,社會的貸款總量和貨幣供應量將相應減少。 央行決定提高存款準備金率是對貨幣政策的宏觀調控,旨在防止貨幣信貸過快增長。今年以來,我國經濟快速增長,但經濟運行中的突出矛盾也進壹步凸顯,投資增長過快的勢頭不減。而投資增長過快的主要原因之壹就是貨幣信貸增長過快。提高存款準備金率可以相應地減緩貨幣信貸增長,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 壹般意義上,存款準備金率這壹貨幣工具被認為是比較猛烈的貨幣政策手段。
功能作用
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真實效用體現在它對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對貨幣乘數的調節。由於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與中央銀行投放的基礎貨幣量存在著乘數關系,而乘數的大小則與存款準備金率成反比。因此,若中央銀行采取緊縮政策,可提高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 存款準備金
而限制了商業銀行的信用擴張能力、降低了貨幣乘數,最終起到收縮貨幣量和信貸量的效果,反之亦然。但是,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存在這樣三個方面的缺陷:壹是當中央銀行調整存款準備金率時,商業銀行可以變動其在中央銀行的超額準備,從反方向抵消了中央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政策的作用;二是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乘數的影響很大,作用力度很強;三是調整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量和信貸量的影響要通過商業銀行的輾轉存、貸,逐級遞推而實現,成效較慢、時滯較長。因此,存款準備金率政策往往是作為貨幣的壹種自動穩定機制,而不是將其當作適時調整的經常性政策工具來使用。
編輯本段中國制度
存款準備金率調整
中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多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 存款準備金
為20%,農村存款為25%,儲蓄存款為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為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壹調整為10%。 2007年12月25日起,年內第十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到14.5%,達到二十年高點,凍結資金3924億元。十次上調存款準備金回籠資金1.8萬億元。 存款準備金率上調0.5% 中國人民銀行2010年1月12宣布,決定從2010年1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即從原來的16%上調至16.5%。為增強支農資金實力,支持春耕備耕,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準備金率上次上調是在2008年6月,本次調整為19個月來首次上調。 去年第四季內地銀行信貸暫告平穩後,新年第壹周又大幅攀升,放貸已達6000億元。從央行近期動態亦可看出當局對此十分警覺。央行最新實施的壹系列舉措均表明中國政府已開始著手處理全球金融危機期間爆炸性信貸增長的副作用。 此前,央行高層已在多個場合暗示今年將啟動準備金率杠桿,以應對通脹預期。去年末,央行行長周小川曾公開表示,盡管國際上希望簡化貨幣政策工具,但中國仍很強調存款準備金率的作用,因中國存在外匯占款、對沖、國際收支平衡等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16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準備金率0.5個百分點。 瑞銀預計中國央行將進壹步上調存款準備金率 瑞銀稱,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有助於中國政府實現多重以及持續政策目標;該舉措有助於回籠過剩流動資金,同時不產生像央行票據對短期利率那樣的影響。瑞銀預計央行將進壹步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但預計第壹季度不會上調利率。 該舉措傳遞出央行有意降低適應性的清晰信號,並在不影響實體經濟總體信貸的情況下抑制風險資產。流動性管理的目標可能是最重要的;瑞銀稱,央行尚未發布11月份基礎貨幣數據以及外匯儲備數據,12月份的數據將在更晚的時候發布,但該行認為數據很有可能顯示外資流入強勁增長,從而導致基礎貨幣供應上升。 隨著出口復蘇和人民幣升值預期升溫,外匯流入規模只會增大,這要求央行增強沖銷式幹預 -換言之,央行必須不斷進行適應性調整。只要外匯流入規模巨大,預計央行將進壹步上調存款準備金率。瑞銀認為央行第壹季度不會上調利率。
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
1998年存款準備金制度改革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改革,主要內容有以下七項: (壹)將原各金融機構在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並,稱為“準備金存款”帳戶。 (二)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從13%下調到8%。準備金存款帳戶超額部分的總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機構自行確定。 (三)對各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法人統壹考核。法定準備金的交存分以下情況: 1.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信實業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中國民生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壹存入人民銀行總行。 2. 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海南發展銀行、煙臺住房儲蓄銀行、蚌埠住房儲蓄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各總行統壹存入其總行所在地的人民銀行分行。 3. 各城市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總行統壹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縣聯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農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準備金,按現行體制存入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 5. 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由法人統壹存入其總部所在地的人民銀行總行(或分行)。 6. 經批準,已辦理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其人民幣法定存款準備金,由其法人(或其壹家分行)統壹存入所在地人民銀行分行。 (四)對各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按旬考核。 1.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當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行按統壹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旬末該行全行壹般存款余額之比,不低於8%。 2. 城市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法人暫按月考核,當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營業終了時,各金融機構按統壹法人存入的準備金存款余額,與上月末該機構全系統壹般存款余額之比,不低於8%。 從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機構統壹實行按旬考核。 3. 各商業銀行(不含城市商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法人按旬(旬後5日內)將匯總的全行旬末壹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 4. 現在執行按月考核存款準備金的城市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暫按月(月後8日內)將匯總的全系統旬末壹般存款余額表,報送人民銀行。自10月份起統壹執行按旬(旬後5日內)報送壹般存款余額表的制度。 5. 各金融機構按月將匯總的全系統月末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人民銀行定期對金融機構上報的有關數據進行稽核。 6. 從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機構法人每日應將匯總的全系統壹般存款余額表和日計表,報送人民銀行。 (五)金融機構按法人統壹存入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低於上旬末壹般存款余額的8%,人民銀行對其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利率處以罰息。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在人民銀行準備金存款帳戶出現透支,人民銀行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金融機構不按時報送旬末壹般存款余額表和按月報送月末日計表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八條予以處罰。上述處罰可以並處。 (六)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由繳來壹般存款利率7.56%和備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權平均7.35%)統壹下調到5.22%。 (七)調整金融機構壹般存款範圍。將金融機構代理人民銀行財政性存款中的機關團體存款、財政預算外存款,劃為金融機構的壹般存款。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將壹般存款的壹部分作為法定存款準備金存入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