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保險公司以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壹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註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保險公司的註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註冊資本。
保險公司註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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