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經營的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其中營業稅是國家對提供各種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營業稅按照營業額或交易金額的大小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算。
(1)消費稅。消費稅是國家為了調節消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壹道消費稅。消費稅實行價內征收,企業交納的消費稅計入銷售稅金,抵減產品銷售收入。
(2)資源稅。資源稅是國家對在我國境內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資源稅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這裏的課稅數量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3)城市維護建設稅。?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國家開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4)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了發展我國的教育事業,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而征收的壹項費用。這項費用按照企業交納流轉稅的壹定比例計算,並與流轉稅壹起交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