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退稅需要滿足的條件如下:
1、上年度綜合所得全年收入額不足6萬,但平時預繳個人所得稅的。
2、上年度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有扣除的。
3、因年中就業、退職或部分月份沒有收入等原因,導致前後稅收優惠政策不壹致。
4、沒有任何受雇單位,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匯算清繳辦理各項稅前扣除。
5、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適用的預扣預繳率高於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
6、預繳稅款時,為享受或未足額享受稅收優惠的。
7、有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捐贈支出,但預繳稅款時未辦理扣除等情形。
可以退稅的情況:
1、由於工作疏忽,發生技術性差錯而造成多繳或誤繳稅款;
2、征收過程中形成的匯算清繳退稅、結算退稅、減免退稅及調整政策和調整稅率退稅;
3、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代扣、代收稅款已按期繳納入庫後,稅版務機關按照規定權應給付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收手續費;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綜上所述:國家規定的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條件是在預繳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沒有申報專項扣除費用,類似於子女的教育費,得了大病以後產生的醫療費,貸款利息等,因中間沒有工作導致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但按照6萬元計算個稅的,多余的部分就得退回。
法律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壹條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