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4日早上10點,蔣大為其到物業公司了解家裏停電的原因,剛到樓下就碰到了姚曼和王某,兩人跟著蔣大為壹起去了物業公司,出來後姚曼將其帶到走廊裏索要28萬元,問什麽理由,姚曼回答說,“沒理由,我就是黑社會,我就吃定妳了,不給就讓妳身敗名裂!”蔣大為稱,在樓道裏待了五六個小時後,姚曼逼其寫下20萬和90萬兩張欠條,隨行人王某還提出,兩張欠條不能寫同壹天。 蔣大為說,他當時已經意識到和姚曼的事情不報警是不行了,於是就動了個心眼,將欠條的日期故意寫成2003年3月20日,而這壹天他恰恰不在國內。 同年9月14日,蔣大為給姚曼匯款20萬,此後姚曼又多次催要,他以暫時沒有錢為由拖延,並在2003年1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此後,兩人的“欠款”糾紛再次升級。2004年1月,姚曼將蔣大為告上海澱法院,2004年3月,蔣大為提出反訴,稱欠條是姚曼以非法脅迫手段迫使他寫下的。2004年7月,因收到市公安局刑偵總隊對姚曼涉嫌敲詐蔣大為的立案偵查函件,海澱法院以“公安機關已就姚曼涉嫌敲詐蔣大為壹案立案偵查”為由,裁定中止此案審理。
在司法程序中止後,姚曼又多次上門“逼債”,兩次鬧到派出所。上門討債無果後,姚曼又上網發帖稱蔣大為向身為朋友兼經紀人的姚曼借款90萬元人民幣,帖子中還貼出了大量與案件相關的文件。2010年7月,警方將姚曼及王某抓獲。
在警方的偵查和法院判決過程中,蔣大為特意寫下的日期,幫了大忙。 法院指出,姚曼曾說,蔣大為於2003年3月的壹天,親手寫下了欠條。這壹借條的落款時間為2003年3月20日,警方查詢出入境記錄發現蔣大為這壹天並不在國內,這說明姚曼所說的蔣大為當天書寫借條的供述明顯不真實。法院還提出***犯王某的供述和保安員李某的證言,都能印證蔣大為是於9月4日被迫書寫的借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