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離休或者退休;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2、出國定居;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戶籍不在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
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享受低保或被而認定為困難職工;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連續失業兩年,且男年滿45周歲,女年滿40周歲,家庭生活特別困難。南京公積金的提取需要職工提交身份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單位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證明至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到受委托銀行進行支用。
二.不同情形下的辦理流程如下:
1、櫃面辦理。無法通過***享信息查詢數據的,職工攜帶相關證明材料到繳存銀行服務網點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職工本人繳存銀行的銀行卡。
2、網上辦理。可通過***享信息查詢數據的,職工可在“南京公積金”APP、“我的南京”APP等互聯網渠道辦理本地購房提取。
三.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壹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壹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壹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壹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壹性、規範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壹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