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按照黨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規定,在總結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保”)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決定,將新農保和城居保兩項制度合並實施,在全國範圍內建立統壹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壹條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