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現階段的結匯制有兩個特點:
壹是在結匯的同時取消了外匯留成和上繳,取消了外匯額度管理;
二是外匯指定銀行取代中央銀行結匯,結匯所需本幣資金由外匯指定銀行自行解決,中央銀行不再提供。
銀行售匯是指企事業單位需要外匯,只要持有效憑證到外匯指定銀行用人民幣兌換,銀行即售給外匯。這些有效憑證是指:實行配額或進口控制的貨物進口,持有關部門頒發的配額、許可證或進口證明以及相應的進口合同;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進口,持登記證明和相應的進口合同。除上述兩項外,對其他符合國家進口管理規定的貨物進口,包括持進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對非貿易項下的經營性支付,包括持支付協議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機構的支付通知書。銀行售匯制的實行,表明我國已經取消了經常項目下正常對外支付用匯的限制。
結匯,是外匯結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的簡稱,分為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兩種情況,須到銀行辦理,也可以在網上銀行辦理,而且目前,我國國內多家銀行都可以辦理。
結匯方式是出口貨物發貨人或其代理通過銀行收結之外匯的方式。結匯方式代碼分為匯付,
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1)信匯:買方將貨款交給進口地銀行,由銀行開具付款委托書,郵寄出口地銀行,委托其向賣方付款。
(2)電匯:進口地銀行應買方申請,直接用電報發出付款委托書,委托出口地銀行向賣方付款。
(3)票匯:買方向進口地銀行購買銀行匯票逕寄賣方,由賣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關銀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指賣方托收時指示托收行,只有在買方付清貨款時才交出單據。
(2)承兌交單(D/A):指買方承兌匯票後即可取得單據,提取貨物,待匯票到期時才付貨款。
3.信用證(L/C):信用證是銀行在買賣雙方之間保證付款的憑證.銀行根據買方的申請書,向
賣方開出保證付款的信用證,即只要賣方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銀行就保證付款。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
1.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匯通知書(Credit
Note)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 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壹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將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幣記入外貿企業帳戶。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敘作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是目前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匯方式目前已經不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