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該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後每壹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壹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註冊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人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分紅方式最終以註冊登記機構確認的分紅方式為準;
5、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6、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壹年度虧損後,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壹次,最多分配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