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異地死亡的,如果是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的,由醫療機構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如果在家中因疾病死亡的,由死亡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進行調查,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因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的,由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死亡醫學證明書》為壹式五聯,第壹聯由出具單位留存,第二聯由出具單位定期匯總後交當地疾控中心,第三聯供辦理戶口註銷手續時使用,第四聯供辦理遺體火化手續時使用,第五聯由家屬留存。
擴展資料:
《關於進壹步規範死亡證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1、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新生兒死亡)人員,由該醫療機構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因疾病死亡人員,由死亡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衛生院根據死者家屬或知情人提供死者生前病史材料進行調查,負責出具《死亡醫學證明書》。
2、凡醫療機構經治或接診醫生不能確定為因疾病死亡的人員,應立即通知死亡地公安機關,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處理。
3、因事故或突發事件死亡人員和無名無主屍體,由死亡地公安機關或認定的鑒定機構判定死亡性質後,由死亡地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
交通事故死亡的,由交警部門出具《屍體處理通知書》。
發生案件死亡的,由辦案公安部門出具《鑒定結論通知書》。
無名或家屬不願處理的知名屍體,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制作《呈請對未知名(知名)屍體火化處理報告書》,由市治安支隊發函通知市殯儀館進行火化。
辦理公民死亡註銷手續時,繳銷死者的居民身份證;單身獨戶的,還應收繳居民戶口簿。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