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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承兌有效期

法律主觀:

1、銀行承兌匯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據到期日起最長不超過10日;銀行承兌匯票的權利時效為自到期日起二年。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內隨時向匯票承兌行提示付款。超過付款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據權利時效內,持票人可持有關證明文件向承兌行請求付款。3、銀行承兌匯票到期不獲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內可向前壹債務人行使追索權。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間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五十七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匯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五十八條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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