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債業務。負債業務是形成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業務,主要分為銀行自有資本和吸收外來資金兩大部分,具體來說有各類存款,長、短期借款等業務形式。
2、資產業務。資產業務即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業務,也是商業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主要分為放款業務和投資業務兩種,具體來說是指貸款和投資業務。
3、中間業務。廣義上來說,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所有不在資產負債表內反映的業務,可以分為兩類:
(1)或有債權業務,包括貸款承諾、擔保、金融衍生工具和投資銀行業務。
(2)金融服務類業務,包括信托與咨詢服務、支付與結算、代理人服務、與貸款有關的服務以及進出口服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壹)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壹)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範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