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雖然《勞動合同法》有此規定,但實際操作中不是死搬法條這麽簡單。
2、發薪日是在勞動合同裏面規定的嗎?假如規定每月10號,結果推遲了3-10天才發,並且用人單位也已經出具了延遲發放的通知,且拖欠的時間未超過壹個月,即沒有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壹個工資發放周期,什麽叫拖欠,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上沒有壹個準確的時間界定,實踐中壹般按壹個月計。所以很難就此推斷用人單位違法。
3、由此員工提出辭職,如無其他證據的話經濟補償金的訴求勞動仲裁壹般不予支持。
4、延伸:
(1)不要拖欠和克扣工資:/lxbggz1.html
(2)無故拖欠工資:/link?url=WQ2pUlOC_8diY6X00S4A_Cs7KoEXib38SnnghJvHvI-sSfnSWi4XOYQD3B7nF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