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加拿大應美國當局要求逮捕了孟晚舟,同月11日,加拿大法院作出裁決,批準孟晚舟的保釋申請。
2019年9月23日上午,孟晚舟引渡案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再次開庭審理。
2020年5月28日,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裁定孟晚舟案的本質是“欺詐罪”。
7月23日,華為律師已向加拿大法院申請中止將孟晚舟引渡到美國的程序。北京時間7月24日上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公開孟晚舟引渡案下壹階段庭審的證據材料。2021年8月18日,孟晚舟引渡案結束審理,公布判決結果尚需時日。
經中國政府不懈努力,當地時間2021年9月24日,孟晚舟女士已經乘坐中國政府包機離開加拿大。9月25日,中國公民孟晚舟乘坐中國政府包機返回祖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引渡法
第壹條 為了保障引渡的正常進行,加強懲罰犯罪方面的國際合作,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依照本法進行。
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和外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上進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和國的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利益。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和外國之間的引渡,通過外交途徑聯系。中華人民***和國外交部為指定的進行引渡的聯系機關。
引渡條約對聯系機關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條約規定。
第五條 辦理引渡案件,可以根據情況,對被請求引渡人采取引渡拘留、引渡逮捕或者引渡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
第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被請求引渡人”是指請求國向被請求國請求準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從被請求國引渡到請求國的人;
(三)“引渡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和國與外國締結或者***同參加的引渡條約或者載有引渡條款的其他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