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是因為因工作變動需要轉移社保的,帶齊養老保險手冊、個人檔案、新應聘單位的名稱以及新單位參加養老保險所在社保機構出具的接收函,到所屬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轉移職工攜帶身份證件和離職證明到原社保局開具《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把繳費憑證交給新公司或轉入地社保局。轉入地社保局向原社保局發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兩方對接後即可進行轉移。
此外,除了線下轉移社保關系,也可以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服務平臺(si12333.gov.cn)或掌上12333在線辦理社保轉移,轉入地是否支持網上社保轉移,請以實際開通情況為準。
而在發生跨省或跨制度流動時需要辦理轉移接續。跨省就業時,就可以把在原工作地繳納的養老保險費轉移到新工作地,與新工作地的繳費合並,兩地的參保繳費信息累計記錄,這樣就能保證參保人員在各地的養老保險權益完整、準確。另外若參保人員之前繳納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後來又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屬於跨制度流動,也需要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十九條 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壹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三、
個人帳戶的轉移
20.職工在同壹統籌範圍內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基金。
21.職工跨統籌範圍流動時,轉移辦法按如下規定: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帳戶檔案。
(2)對職工轉移時已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轉移基金額為個人帳戶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記入的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
(3)對職工轉移時仍未建立個人帳戶的地區,1998年1月1日之前轉移的,1996年之前參加工作的職工,轉移基金額為1996年1月1日起至調轉月止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6、1997年參加工作的職工,基金轉移額為參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後轉移的,轉移基金額為1998年之前按前述規定計算的職工個人繳部分累計本息,加上從1998年1月1日起按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11%計算的繳費額累計本息。未建個人帳戶期間,計算個人繳費部分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壹年期定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
(4)對年中調轉職工調轉當年的記帳額,調出地區只轉本金不轉當年應記利息;職工調轉後,由調入地區對職工調轉當年記帳額壹並計算。計算方法按第15條規定執行。
(5)基金轉移時,不得從轉移額中扣除管理費。
(6)職工轉出時,調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填寫《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轉移單)。
(7)職工轉入時,調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依據轉出地區提供的《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轉移情況表》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等資料,並結合本地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為職工續建個人帳戶,做好個人帳戶關系的前後銜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