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經濟名詞來說,有限公司的"有限"是指投資者所負責任的"有限",是相對於無限公司而言的,即:投資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的經濟責任負擔自己的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壹個投資者投入有限公司100萬元,那麽,他只對這100萬元負責,簡單地說,最多他在公司資不抵債時損失100萬元,但如果他投資的是壹個無限責任公司,則他還需要在100萬元之外,負擔應該由他負擔的額外的經濟責任.
從法律名詞來說,世界上的法律體系是不同的,但大致分為兩類:壹類是英美法律體系,壹類是大陸法律體系.在英美法律體系中,稱為"公司"的只能是有限責任公司,所以他們的公司就是有限責任的,具體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兩類;在大陸法律體系中,稱為"公司"的就有有限責任公司和無限責任公司,以及介於其間的兩合公司.
我國實行的大陸法律體系,但在公司設置上卻采用了英美的形式,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我國的公司形式有三種:國有獨自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