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保全的意思如下:
(1)債權人除就債務人特定的責任財產設立擔保物權;
(2)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外,可以通過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來避免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應當增加而未增加,或其責任財產不應減少而減少,從而將責任財產恢復到應有的狀態;
(3)合同的保全要在債權人保護和債務人自由兩種價值之間形成平衡,由此決定了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果。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包括代位權與撤銷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四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二、法院保全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強制執行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
8、強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和支付遲延履行金;
9、強制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