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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不可以殺人?

第三章 不可殺人

天主神聖的法律訊息

「如果妳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瑪十九17)

福音與誡命

52. 「有壹個人來到耶穌跟前說:『師傅!我該行什麼善,為得永生?』」(瑪十九 16)。耶穌回答說:「如果妳願意進入生命,就該遵守誡命」(瑪十九17)。這位師傅所 說的生命,是指永遠的生命,也就是分享天主的生命。我們要遵守上主的誡命,包 括「不可殺人」的誡命,才能得到這生命。「不可殺人」「十誡」中的首要命令,是富少年請教耶穌他應該遵守那些誡命時,耶穌所引用的:「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奸淫,不可偷盜」(瑪十九18)。

天主的誡命從不與他的愛隔離:他的誡命常是讓人成長、得享喜樂的恩賜; 因此成為福音中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壹個因素,實際上,就是「福音」:也就是喜樂的 好消息。生命的福音是天主的厚禮,也是人類艱鉅的任務。它使得享「自由」恩 賜的人感到驚嘆及感恩;也要求人以深厚的責任感來接納、維護和實踐。天主賜人生 命時,也要求人愛護、尊重和促進生命。這恩賜於是成為壹項誡命,而這誡命 本身也是壹項恩賜。

人是天主生活的肖像,按造物主的旨意,是要人成為統治者和主人。尼西主教聖 額我略寫道:「天主使人有能力履行他身為地球君王的角色…人是按統治宇宙的那 壹位的肖像所造。萬事萬物證明,從壹開始,人就有莊嚴高貴的天性…人是君王。 因此人受造是為了掌管世界,由於他獲得宇宙君王的模樣;他是生活的肖像,他以他 的尊嚴 分享天主完美的原型」三八。人受天主的召叫,生育繁殖, 治理大地,並管理其他受造物(參閱創壹28),人不但是其他事物的統治者和主人, 更是自己的統治者和主人三九。從某種意義來說,人是生命的主人,這生命是人領受 的,也可以藉著以愛及尊重之心實行天主的計劃而完成的生育行為來傳遞。然而,人 的統治權並不是絕對的,而是壹種職務:那是天主獨壹無二且無限的統治權的真 實映象。因此人必須以智慧和愛執行這職務,分享天主無限的智慧與愛。它的實 現有賴於遵從天主神聖的法律,自願且喜悅地服從這法律(參閱詠壹壹九)。 因為他了解上主的誡命是壹個聖寵的恩賜,是天主只為人的好處而經常維護自我的尊嚴 並追求真福。 人類並非天地萬物、更非生命絕對的主人和最終的判官,而是「天主計劃的施行 者」四O ,人類的偉大無與倫比,原因即在於此。

生命是天主交托給人類的壹筆財富,不可隨意揮霍;生命也是天主交給人類保管 的塔冷通(才幹),應該善加運用。人必須向主人交出壹本生命的帳本(參閱瑪廿五14~30;路十九12~27)。

「我要追討害妳們生命的血債」(創九5)

人類生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

53. 「人的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從壹開始就含有『天主的創造行動』,並永遠 與其唯壹的終向造物主,保持壹種特殊的關系。生命從開始到結束,唯有天主是其 主宰:在任何情況下,沒有人能聲稱自己擁有直接毀滅壹個無辜者生命的權利」四壹。 通諭《生命恩賜》就用這幾句話說明天主對人類生命的神聖性及不可侵犯性的啟示之中心 思想。

事實上,聖經就把「不可殺人」的禁令以天主的誡命(出廿13;申五17)呈現。 正如我曾強調的,這誡命見之於「十句話」中,在上主與他選民所立盟約的中心;但是 早在當初罪惡和暴力泛濫,天主降下洪水處罰人類,以洗凈罪惡之後,天主與人類 間所訂的盟約中,已經有不可殺人的誡命了(參閱創九5~6)。

天主宣稱他是人類生命絕對的主人,而人是按他的肖像和模樣所造(參閱創壹26~28)。因此人類生命有了神聖和不可侵犯的特徵,反映出造物主本身的不可侵犯。正是為了這原因,天主會嚴厲審判違反「不可殺人」誡命的任何行為,而這誡命是社會上所有生命的基礎。天主是無辜者的護衛者(參閱創四9~15;依四壹14;耶五○34;詠十九24)。因此天主表示他不喜歡見到生靈滅亡(參閱智壹13)。這件事只有魔鬼高興:因為魔鬼的嫉妒,死亡才進入了世界(參閱智二24)。魔鬼「從起初就是殺人的兇手」,也是「撒謊者及撒謊者的父親」(若八44)。他欺騙人類,把人帶到罪惡和死亡,讓罪惡和死亡好似生命的目標及果實。

54. 很顯然的,「不可殺人」的誡命有壹個強有力的否定性內含: 它指出人絕不可逾越的最大極限。然而這誡命也隱含鼓勵絕對尊重生命的積極態度;它導向促 進生命,並沿著給予、接納、服務的愛的道路前進。盟約的子民就在這樣的思考之 路上緩慢前進,雖然有時背道而馳,但仍逐漸成熟,也為耶穌偉大的宣講做了準 備,這宣講就是:愛近人的誡命就好比愛天主的誡命;「全部法律和先知,都系於 這兩條誡命」(參閱瑪廿二36~40)。聖保祿強調「不可殺人…任何其他誡命,都包含 在這句話裏:就是『愛妳的近人如妳自己』」(羅十三9;參閱迦五14)。新法律吸收 了「不可殺人」的誡命,並使其得到滿全,成為「進入生命」不可或缺的條件(參閱瑪 十九16~19)。若望宗徒也有同樣的看法,因而以斬釘截鐵的口氣說:「凡惱恨自己弟 兄的,便是殺人的;妳們也知道:凡殺人的,便沒有永遠的生命存在他內」(若壹三15)。

在最古老的基督徒非聖經作品《十二宗徒訓誨錄》中可見,從壹開始,教會生活的傳統就明確地壹再重申「不可殺人」的誡命:「有兩條道路,壹條生命的道路和 壹條死亡的道路;二者有很大的不同…。按所教導的誡命:妳不可殺人…不可以墮 胎置胎兒於死地,也不可在嬰兒壹落地就把他殺死…死亡的道路是這樣的:…他們 對窮人不表同情,對受苦者漠不關心,他們不承認他們的造物主,他們殺害 他們的孩子,並以墮胎使天主的受造物消滅;他們趕走貧困的人,壓迫受苦者,他們為富人辯護,不公正地審判窮人;他們惡貫滿盈。孩子們,願妳們永遠躲開這壹 切罪惡!」四二

隨著時間的過去,教會傳統總是壹貫地教導,「不可殺人」的誡命有絕對而不變 的價值。我們都知道在最初幾個世紀,「殺人」名列最嚴重的三種罪當中,另兩種是叛教和奸淫。殺人者必須有特別重和長時間的公開補贖,才能得到寬恕,重回教會。

55. 這應該並不令人驚訝:殺死壹個帶有天主肖像的人,是非常嚴重的罪。唯有天 主是生命的主宰!然而面對個人及社會生命中發生的許多事件,而且往往是悲劇事件,基督徒從壹開始就在反省中,對天主誡命所禁止和所規定的事,尋求更充分、更深入的了解四三 。在有些情況下,天主的法律所提出的價值觀,似乎是相 當的吊詭。以合法的自衛為例。保護自己生命的權利與不可傷害他人生命的義務, 實際上很難不起沖突。當然,生命內在的價值以及人有愛自己不下於愛別人的責 任,是真正自衛權利的基礎。「愛近人」的誡命,是舊約所訂,又經耶穌再次確 認,而這個高標準的誡命也是以「愛自己」做為比較的基準:「妳應當愛近人如妳自己」(谷十二31)。因此,誰也不能因為不愛生命或不愛自己而放棄自衛的權利。只有按照真福八端的精神(參閱瑪五38~40),藉由英勇的愛來加深對自己的愛,也把對自己的愛轉化為徹底的自我犧牲,那時才可奢言放棄自衛的權利。最崇高的自我犧牲 的例子,就是主耶穌自己的犧牲。

更有甚者,「對於必須對另壹個人的生命、家庭或國家利益負責的人而言,合法 自衛不僅是壹項權利,也是壹個重大的責任」四四。令人遺憾的是,有時為了使攻擊者 無法傷害他人,不得不取走他的性命。在這種情形下,攻擊者可以說是自食惡果, 即使他因為失去了理性,而不必負道德責任。四五

56. 死刑的問題就是在這種情況下出現的。對於這問題,教會和民間都日益偏向於 要求非常嚴格的限制,甚至完全廢除死刑。我們應該在刑罰制度逐漸更符合人性尊嚴,因而也更符合天主對人類及社會旨意的情況下來看這問題。社會施以刑罰的最主要目的是「補償由罪行所引起的紛亂」四六。政府當局為了糾正犯罪者對個人或社會權利的冒犯,必須給犯罪者足夠的懲罰,做為重獲自由的條件。這樣政府當局也可 實現維護公***秩序和保障人民安全的目的,同時給予犯罪者改過自新的動機和助 力。四七

為了達到這些目的,顯然必須謹慎地評估和決定處罰的性質和程度,而且除非萬 不得已,也就是若非如此不足以維護社會安全,不應對犯罪者處以極刑。不過由於今天刑罰制度的不斷改進,這類情形即使並未完全絕跡,也已十分罕見了。

不論如何,新編《天主教教理》中所指出的原則都是真實有效的:「 如果用不流血的方法,已足以維護人類生命,使不受侵略者之害,也保障公***秩序和個人安全,政府當局就必須使用這些方法,因為這些方法更能促進公益的實現,也更符合人性尊嚴。」四八

57. 如果我們必須如此小心地尊重每壹個生命,甚至對罪犯和不法的侵略者都不例外,「不可殺人」的誡命用在無辜者身上時,就更有絕對的價值了,而又以應用在 弱小和無助的人身上為最,因他們只能在天主誡命絕對的約束力中找到最終的防 衛,以防止他人的傲慢自大和為所欲為。

其實無辜人類的生命絕對不可侵犯,是聖經明確教導的壹個道德真理,始終受教 會傳統支持,也不斷在她的訓導中提出。這壹貫的訓導是「信仰超性意識」的明確 結果。當天主子民「對信仰及道德問題,表示普遍的同意」四九時,此壹受天主聖神所啟發和維持的超性意識,可保護天主子民不致犯錯。

直接奪走無辜的生命,尤其是剛開始及已到最後階段的生命,在道德上是絕對及 嚴重的不法,但對此種行為,個人良心和整個社會都愈來愈沒有感覺。面對這情 形,教會訓導權更加不斷大聲疾呼,以維護人類生命的神聖及不可侵犯。宗座訓導 權對此尤為堅持,主教們的訓導權也同樣堅持,且由主教團或個別的主教,發布許 多內容豐富的教理和牧靈文件。梵二大公會議也以簡短犀利的篇章,有力地提出此 壹問題。五O

因此藉著基督賦予伯多祿及其繼位人的權柄,並在與天主教主教的***融中,我肯定:直接且故意地殺害無辜的人,常是嚴重的不道德。這項教理是基於人在理性光 照下,於自己心中找到的不成文的法律上(參閱羅二14壹15),再次為聖經確認,為教會 傳承遞達,也是本地的和普世的訓導權所講授的。五壹

故意剝奪無辜人類的生命,常是道德上的惡,而且,不論以其本身為目的或做為 達到善良目的的壹種手段,都永遠不可成為合法。這行為其實是嚴重地違反道德 律,更是違抗道德律的創造者和保護者天主;它違反了正義與仁愛的基本美德。 「任何人都不可以任何方式殺害無辜,不論是胎兒或胚胎,是嬰兒或成人,是老人 或患不治之癥而受苦的人,或是將死之人。此外,任何人都不得要求毀滅生命的行 為,無論是為自己或是為受托照顧的人,也不可明確答應或默許此事。任何權力也 不能合法地推薦或允許這種行為」。五二

說到生命的權利,每壹無辜者的生命都與其他所有人的生命絕對平等。這平等是 壹切真正社會關系的基礎。為建立真正的關系,此關系必須建立在真理和正義上, 承認每壹個男女為「人」,而非有待利用的物品,並對他們加以保障。在這禁止直 接奪取無辜人類生命的道德律之前,「沒有壹個人享有特權或例外,無論他是全世 界的主人,或是地面上『窮人中最貧窮的人』,都沒有什麼分別。在倫理道德的要求上,我們都是絕對平等的」。五三

「我尚在母胎,妳已親眼看見」(詠壹三九16)

墮胎罪是滔天的罪行。

58. 在所有反對生命的罪行中,人工墮胎的特色,使其成為特別嚴重而可悲的罪行。梵二大公會議對墮胎及殺嬰所下的定義為「令人憎惡的(滔天)罪行」。 五四

但今天在許多人的良心上,對此壹罪行的嚴重性,感覺已愈來愈模糊。壹般人的 觀念、行為,甚至在法律上,對墮胎行為的接受,實是壹個明顯的訊號,表示人的道德觀念有了極端重大的危機,已愈來愈無法分辨善惡,甚至在危及基本的生存權時,也依然善惡不分。見到這麼嚴重的情況,我們比任何時候都更應該有勇氣正視 真理,為各種行為正名,不因貪圖方便而妥協或自欺欺人。在這壹點上,先知的叱責就很直截了當:「禍哉,那些稱惡為善,稱善為惡;以暗為光,以光為暗的人!」(依五20)。尤其是對墮胎行為,盛行使用壹種模 兩可的名詞,例如稱之為「中止懷孕」,試圖掩飾墮胎的真正本質,並減輕在眾人眼中的嚴重性。或許這種語言奇觀本身就是良心不安的徵兆。但是任何語言也改變不了事實真相:不論用什麼方式,人工墮胎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的殺死壹個在生存初期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這初期是指由受孕起直到出生。

如果我們認清人工墮胎的行為就是謀殺,特別是當我們考慮到所摧毀的究竟是什 麼時,這行為在道德上的嚴重性就顯而易見了。在墮胎行為中所消滅的是壹個正當生存最初期的人。我們再也想不出比這更無辜的人了。這個人絕不可能被認為是侵略者,更不可能是不法的侵略者!這人是那麼柔弱、無助,甚至連最低限度的自衛 方式,即新生嬰兒的鳴咽和哭泣聲,他都付之闕如。這個未出生的孩子縮在子宮裏,完全靠懷他的那個女子保護和照顧。然而有時竟是這個做母親的,決定和要求 拿掉孩子,甚至親自去付諸實行。

不錯,拿掉自己腹中胎兒的決定,如果不是純粹出於自私或為了壹己的方便,而是有更重要的考量,例如為了孕婦自己的健康或為維持家人起碼的生活水準,那麼對做母親的來說,這決定往往是很悲慘痛苦的。有時則是為了擔心孩子生下來之後 的處境,會不如根本不出生的好。然而這些理由以及其他類似的理由,不論多麼嚴 重和悲慘,都絕不可能使故意殺死壹個無辜人類的行為成為正當的行為。

59. 除了做母親的以外,往往還有別人也會決定胎兒的死亡。當孩子的父親不但給 母親壓力,要她墮胎,還讓她獨自面對懷孕的問題,因而間接鼓勵她做出這樣的決 定時五五,首先該譴責的或許是這父親。這家庭「愛的團體」的本質,以及成為「生命 神聖殿堂」的使命,都嚴重地受了傷害和褻瀆。此外,任何人也不能忽視有時來自其他家人 以及來自朋友的壓力。有時婦女受到的壓力是如此強烈,以致於她心理上覺得非墮胎不可。當然,在這樣的情形下,特別應由直接或間接強迫她墮胎的人負道德責任。醫師和其他保健人員若把本應用來維護生命的技術,改用在使人死亡上,他們對此也應負責。

但是那些推動和批準墮胎法立法者,以及實際施行墮胎的衛生保 健中心的行政人員,也都有責任要負。而那些幫助散播性放縱以及輕忽母職 觀念的人;和那些本應-卻沒有做到-確保有效的家庭和社會政策,以支持家庭,尤其是人口較多的家庭,或經濟和教育有特殊困難的家庭的人,也都應負起完全而重大的責 任。最後,我們也不可忽視那些伸向四面八方,有系統地鼓吹墮胎合法化並普及墮胎的網路,包括國際性的機構、基金會和組織。在這方面,墮胎超越了個人責任的 圍,也超越了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而有了獨特的社會幅度。那是對社會和其文 化造成的相當嚴重的傷害,始作俑者正是本應促進和維護社會的人。正如我在致家 庭的信中所說:「我們正面臨著對個人生命以及對文明本身生命的巨大威脅」五六。 我們面對的是壹個可稱之為反對未出生人類生命的「罪的結構」。

60. 有些人想使墮胎行為合理化,他們聲稱至少在受孕後的某些天數以內,這受孕 的結果還不能算是有位格的人類生命(a personal human life)。但事實上,「卵子壹旦受精,壹個新生命就已形成,既不屬於父親,也不屬於母親,毋寧說那是壹個新的人類存有,靠自己的力量發育。若非他已經是人類了,就永不可能成為人類。這壹直是很清楚的…現代遺傳學提供寶貴的證明。它指出從壹開始,就已經規劃好了,這個 生命將會成為壹個『位格』(person),這個個別的位格的特徵也都已經決定了。壹旦受精,壹個人類生命的探險就開始了,他的每壹項能力都需要時間,需要很長壹段時 間使其各就其位,並且發生作用」五七。實驗資料本身雖然不能使我們認出精神性的魂 的臨在,可是對人類胚胎所做的科學研究,卻能夠提供「壹個有價值的指標,藉著 它使用推理,在人的生命初期辨識出位格性的臨在(a personal presence):壹個人類個 體(a human individual)怎能不是人類位格(human person)呢?」五八

與人類胚胎有關的科學爭論,以及哲學方面的討論,教會的訓導沒有正式介入這些討論。但是,從道德責任的觀點來看,僅僅是有牽涉到「人」的可能,就足以使絕 對禁止任何殺害人類胚胎的行為具有理性的基礎了。這是關系非常重大的問題。也 就是因為這個理由,教會過去和現在壹直教導,人類繁殖的果實,從剛開始存在的 那壹刻起,就應該得到無條件的保障。這種尊重就是整體的人該得到的,也就是具有身靈合壹的人類應該得到的保障。「人從受孕的那壹刻起就應受到尊重,並應得到如同壹個『位格』應有的待遇,因此人的生命,由存在的初刻即該受到尊重,如同有各種權利的位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每壹個無辜人類都有的,不可侵犯的生存權」。 五九

61. 聖經裏從來不曾談到蓄意墮胎的問題,因此並未直接而特別譴責這件事。但是 聖經裏對在母胎中的人表現出極大的尊重,因此根據合理的推想,也可知天主「不可殺人」的誡命必須擴而及於未出生的胎兒。

人類生命在存在的每壹時刻都是神聖而不可侵犯的,包括出生之前那最初的階段。所有的人類生命,從在娘胎中就屬於天主,天主尋找、認識他們;親手形成他 們,把他們締結起來;當他們還是微小且未成形的胎兒時,天主就註視著他們,也 看到未來成人時的他們,他們的壽數已經計算好,甚至連使命也已寫在「生命冊」上(參閱詠壹三九1,13~16)。聖經中的許多章節也都可以證明六O, 當他們還在母胎中時,就已經是天父慈愛眷顧的對象,而且是有位格的對象。

教廷信理部的聲明說得好六壹,教會傳統從開始到現在,都明確而壹致地將墮胎形容 為壹項特別嚴重的不合乎道德的行為。古代希臘羅馬帝國是個墮胎和殺嬰行為猖獗 的地方,第壹批基督徒團體初次與他們接觸,就以教導和實際行動激烈地反對此壹 習俗,前面提到過的《十二宗徒訓誨錄》中也清楚地證明了六二。在希臘的教會作家 中,阿特那哥拉斯(Athenagoras)寫道,基督徒認為那些使用墮胎方法的婦女是殺人犯,因為孩童即使尚在母胎中,「已經受到天主的眷顧了」六三。在拉丁作者中,戴爾 多良肯定:「阻止某人不讓他出生,是預先謀殺;殺死壹個已出生的人或是在其出生時將他殺死,之間並沒有多大差異。將來有壹天會成為人的他,現在已經是壹個人了。」六四

在基督宗教的二千年歷史中,教會的教父和牧人及教師等人不斷地教導同樣的教 義。即使科學界與哲學界對「精神體的靈魂賦予人身的準確時刻」的辯論,也從未使教會在斥責墮胎的不道德這件事上起了任何猶疑。

62. 近年來的教宗訓導也強烈地重申此壹普通的教義。特別是教宗比約十壹世在 《「聖潔婚姻」通諭》中,駁斥了那些為墮胎辯解的華而不實的說法六五。 比約十二世則排斥所有直接墮胎的行為,亦即每壹件意圖直接毀掉子宮內人類生命的行為, 「不論這類行為是壹種目的,或是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的手段」六六。教宗若望廿三 世重申人類生命是神聖的,因為「生命從壹開始,就包含了天主直接的創造活動」六七 。正如前面曾提起的,梵二大公會議也嚴厲地譴責墮胎:「由妊娠之初,生命即應受到極其謹慎的保護,墮胎和殺害嬰兒構成滔天的罪行」。六八

教會法典從最初幾世紀開始,就對那些犯了墮胎罪的人定有刑罰。雖然處罰有時 較嚴厲、有時較輕微,但在歷史上各個時期都受肯定。壹九壹七年的教會法典以開 除教籍來懲罰墮胎六九。修訂後的教會法沿續此傳統,宣布「凡設法墮胎而既遂者,應受自科絕罰」七O。絕罰用於所有知道這條法律的人,因此也包括那些若沒有他們的幫助,就不可能犯下這些罪行的***犯七壹。教會藉著這樣的三令五申,很清楚地表示墮胎是極嚴重、極危險的罪行,因此鼓勵那些犯此罪的人及時悔改。在教會內,絕罰的目的是為使壹個人完全了解某些罪的嚴重,因而能真正悔改和痛悔。

由於教會傳統的教理和訓導都是如此壹致,保祿六世才能宣稱這個傳統是不曾改變、也不能改變的七二。因此藉著基督賜予伯多祿及其繼位人的權柄,在與普世主教的 ***融中-他們也在各種不同場合中斥責了墮胎罪行;而且在此通諭頒布前和他們諮 商時,他們雖然散居全球各地,對此壹教誨卻有壹致的看法。-因此我聲明,直接 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壹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 意地殺害壹個無辜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 這個教理是基於自然道德律和形之於 文字的天主聖言,為教會傳承遞達,是壹般的、普遍的訓導權所講授的。七三

任何情況、目的或任何法律,都不能使壹個本質為不合法的行為成為合法,因為 那是違反寫在每壹個人心版上、理性所認識、教會所宣講的天主法律。

63. 對墮胎的道德性的評估,也可以應用在最近對人類胚胎所做的壹些幹預上,雖 然這些幹預本身的目的是正當的,但仍免不了要毀滅掉那些胚胎。這就是拿胚胎作 實驗,這種實驗在生物醫學界愈來愈普遍,在某些國家也已經合法。雖然「只要尊 重胚胎的生命及完整,不給胚胎引起過度的危險,加於胚胎的治療措施應視為合 法,這是為了使胚胎獲得痊愈、為了改善胚胎的健康,或為了胚胎個體的繼續生 存」七四,但仍應聲明,以人類胚胎或胎兒當做實驗對象,犯了違反人類尊嚴的罪,因 為胚胎及胎兒也是人,有權得到與已出生嬰兒同樣的尊重,正如對每壹個人的尊重 壹樣。七五

同樣的譴責,也適用在利用活的人類胚胎和胎兒,當作「生物材料」使用,或供做移植的器官或組織,以治療某種疾病,有時還以試管受精的方式來「制造」這些備用的胚胎。像這樣殺害無辜的人類,即使是為了幫助他人,仍是壹項絕對不能接 受的行為。

有壹些產前檢查,可以早期檢查出胎兒可能有的異常現象,對於這種行為的道德 性,必須特別小心地評估。有 於這些檢查技術十分復雜,因此必須做仔細而嚴謹 的道德判斷。如果這些檢查對母親和胎兒不會造成異常的危險,而且目的是為了可以及早治療,或是及早了解胎兒的情況,而有助於平靜地接受尚未出生的孩子,那麼這些檢查在道德上是正當的。但由於產前治療的可能性還很有限,因此這些檢查 經常是為了優生保健,為避免生下各種先天不正常的嬰兒,而施行選擇性的墮胎。這樣的心態既可恥,也應該大受譴責,因為它認為人類生命的價值只能在「正常」 及身體健康的參數內衡量,而為殺嬰和安樂死的合法化開了壹扇大門。

然而這麼多有嚴重殘障的兄弟姊妹,在得到他人的接納及關愛時,能勇敢而平靜地生活,而為我們作了動人的見證,使我們知道生命真正的價值何在,而且在如此困難的情況下,這生命對他們及對他人都更加可貴。對於那些在悲痛中,仍願意接 受嚴重殘障子女的已婚夫婦,教會與他們十分親近。至於那些能接納因有殘疾而遭父母遺棄的兒童,並收養這些兒童的家庭,教會也深表感激。

「我使人死,也使人活」(申卅二39)

安樂死的悲劇

64. 在生命歷程的另壹盡頭,人要面對死亡的奧秘。今天,由於醫學進步,文化環境又往往並不接受「超越」的思想,因此垂死的經驗有了新的特色。當流行的趨勢 是只以生命能帶來多少快樂和幸福,來評估生命的價值時,「痛苦」似乎就成了難以忍受的挫折,人人必須對其避之惟恐不及。如果壹個生命,還有許多新鮮有趣的 經驗等待他去經歷,卻突然被死亡打斷,人們會認為死亡是「沒有道理的」。但壹旦生命充滿了痛苦,而且無情地註定還要遭受更大的痛苦時,人們就會認為生命已 經沒有意義,死亡反而成了「合理的解脫」。

此外,當人否定或忽視與天主的基本關系時,就會認為「人」是自己的尺度和標 準,有權要求社會的保障,使他有完全的自主權,能決定如何處理自己的生命。尤其是某些已開發國家的人民,由於醫學不斷進步,醫學科技日新月異,更使他們覺 得應該這樣做。今天的科學界和醫學界使用非常先進的系統和設備,不但可治療過去認為的不治之癥,可減輕或消除痛苦,也能維持和延長生命,即使是已經極端微 弱的生命;對於生理功能突然崩潰的病人,可以用人工方法維持他們的生命,也可用特殊方法從事器官移植。

在這種環境下,安樂死的誘惑就愈來愈大了。安樂死就是控制死亡,讓死亡在該來的時間之前發生,「溫和地」結束自己或他人的生命。這些行為看起來好像合乎邏輯和人道,但是當我們更仔細地去看時,會發現它其實既荒謬也不合乎人道。我們面臨著「死亡的文化」中更令人憂慮的徵兆,而且在繁榮進步的社會中更 是明顯,因為這種社會的特色是過度重視效率,不能忍受老人和殘障者人數的日漸 增加,認為那是過於沈重的負擔。這些人往往被家人和社會孤立,因為這種社會幾乎完全以生產效率為標準,根據這標準,身罹殘疾而沒有復原希望的生命,就不再 具有任何價值。

65. 為了對安樂死有正確的道德判斷,首先要有壹個明確的定義。嚴格說來,安樂死是指為了消除壹切痛苦而有所為或有所不為,這些作為或不為的本身會導致死亡,或意圖導致死亡。「因此安樂死的發生,在於其意向和所運用的方法」。 七六

安樂死必須與放棄所謂的「侵入性治療」的決定有所區別。「侵入性治療」是指 治療的方式不再適合病人真正的情況,因為這種治療已與預期的結果不相稱;或是 因為這種治療對病人和家屬造成過度的負擔。在這種情況下,當死亡已逼近且不可 避免時,人可以本著良心「拒絕采用希望極小而又麻煩的方法來延長生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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