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納稅人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去準予扣除項目金額後的余額。
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應納稅所得額的正確計算,同成本、費用核算關系密切,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和企業的稅收負擔。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與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會計所得額往往不壹致。當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有關稅收法規不壹致時,應當依照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可以扣除的情形具體如下:
1、成本,即生產、經營成本,是指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各項直接費用和各項間接費用。
2、費用,即納稅人為生產、經營商品和提供勞務等所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3、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等。
4、損失,即納稅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各項營業外支出,已發生的經營虧損和投資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綜上所述,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與國家財政的關系非常密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