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表示的含義)其中N表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員工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原因不同,賠償或補償不同,具體您可以參考下面的觀點:
1、若公司是無合法理由辭退您,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壹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您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
2、若公司有違法原因,您被迫提出離職或確實是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解除,是有補償的,每工作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
3、若公司與您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是有補償的,每工作壹年補償壹個月工資。若您主動提出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