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違章的罰款繳納方法如下:
(1)到罰款處罰的人應當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2)被處五十元以下罰款,被處人對罰款無異議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可以當場繳納罰款。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將罰款當場交公安人員或者在接到罰款通知或者裁決書後5日內送交指定的公安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可以按日增加罰款1元至5元。拒絕交納罰款的,可以處15日以下拘留,罰款仍應執行。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收到罰款後,應當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罰款全部上交國庫。
二、對於罰款的規定有哪些
1、罰款的主體是行政主體,並不是所有的組織和個人都有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所有的行政主體都有罰款的權力,只有那些經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授權的行政主體才有罰款的權力;
2、罰款的對象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對人,特定的行政主體行使罰款的權力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其只能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進行,任何組織都不能對其所屬的成員進行罰款,具有罰款權力的特定行政主體也不例外;
3、罰款的原因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罰款的本質是壹種行政處罰,這壹性質決定了罰款只能是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而對其他行為,即使是違法行為也不能進行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