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收當事人
托收當事人有四個,主要責任如下:
1、委托人(PRINCIPAL) 也稱出票人,壹般是出口商,主要是行使與進口商簽訂的合同上的條款,履行與銀行簽訂的委托收款的合同。
2、寄單行(REMITTING BANK) 也稱托收行,是委托代收款項的銀行,主要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國際慣例進行處理業務。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 托收行是在進口地的代理人,根據托收行的委托書向付款人收款的銀行。
4、付款人(DRAWEE) 壹般是進口商。主要是支付款項的人。
托收方式 有:
1、跟單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1).跟單托收概念 跟單托收是匯票連同商業單據向進口行收取款項的壹種托收方式,有時為了避免印花稅,也有不開匯票,只拿商業單據委托銀行代收。
(2)、跟單托收種類 即期付款交單(DOCUMENT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俗稱D/P AT SIGHT,指開出的匯票是即期匯票,進口商見票,只有付完貨款,才能拿到商業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OF USANCE BILL):出口商開出遠期匯票,進口商向銀行承兌於匯票到期日付款交單的付款交單方式。
承兌交單方式(DOCUMENT AGAINST ACCEPTANCE):俗稱D/A,代收銀行在進口商承兌遠期匯票後向其交付單據的壹種方式。
2、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光票托收指匯票不附帶貨運票據的壹種托收方式。主要用於貨款的尾數、樣品費用、傭金、帶墊費用、貿易從屬費用、索賠以及非貿易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