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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開戶:從管制到管理 中國匯市自由化還有多遠

從年前中國外匯儲備跌破3萬億大關之後,對於中國外匯發展走勢的討論從來都沒有停止過,其中最為引人關註的就是在“人民幣貶值和國內資本外流嚴重”的作用下,中國外匯已經打開的門會不會關上,重新走向外匯管制的老路。

首先,我們來看看今年以來出臺的壹些列外匯管理制度吧:

2015年9月9日

外匯局下發文件,加強“螞蟻搬家”式購匯管理,要求對個人購匯分拆交易提高警惕,必要時拒絕購匯申請。

“螞蟻搬家”式換匯包括三種情況。第壹種就是,5個以上不同個人,在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壹個人或機構;第二種是,個人在7日內從同壹外匯儲蓄帳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的外幣現鈔;第三就是,同壹個人將其外匯儲蓄帳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

這三種對外匯的操作行為都被界定為是“螞蟻搬家”式的換匯行為。壹但被認定為實施了“螞蟻搬家”式的換匯行為,個人將被列入黑名單,取消兩年的10萬美元的換匯額度。

2015年10月1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國境內銀聯人民幣卡在境外提取現金,除每卡每日不超過等值1萬元人民幣外,每卡每年境外累計取現不得超過等值10萬元人民幣。依據之前每卡每日境外取現不超1萬的規定,年累計總額從300多萬縮減到了10萬。外管局發函稱,此次限額出臺,是為了遏制部分持卡人在境外大額取現,防範洗錢風險。

2015年10月22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擬於2016年1月1日停止使用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正式上線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銀行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須於2016年1月1日前通過外匯局驗收並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方可繼續開展個人結售匯業務以及外匯兌換業務。

2015年12月28日

為進壹步規範外幣現鈔收付,防止個別機構以虛構交易等方式騙取外幣現鈔收付,逃避外匯監管,外匯局發布《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境內機構外幣現鈔收付的條件。

《辦法》規定,在無法使用銀行渠道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境內機構以外幣現鈔辦理部分經常項目收付。但應按規定在經辦銀行辦理結匯,不得存入經辦銀行轉為現匯。自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16年4月29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壹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完善真實性審核的通知,加強單證審核,規範管理。壹是明確貨物貿易離岸轉手買賣單證審核要求,同壹筆離岸轉手買賣業務應在同壹家銀行網點采用同壹幣種(外幣或人民幣)辦理收支結算;B類的企業暫停辦理離岸轉手買賣外匯收支業務。二是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明確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審核要求。三是規範貨物貿易風險提示函制度。對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異常的企業提示風險。

2016年5月27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容為:壹是對境外機構投資者實行登記管理。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通過結算代理人辦理外匯登記。2、不設單家機構限額或總限額。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憑相關登記信息,到銀行直接辦理資金匯出入和結匯或購匯手續,不需要到外匯局進行核準或審批。3、要求資金匯出入幣種基本壹致。投資者匯出資金中本外幣比例應保持與匯入時的本外幣比例基本壹致,上下波動不超過10%。

2016年6月1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包括全面實施外債資金意願結匯管理;統壹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意願結匯政策;對資本項目收入的使用實施統壹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進壹步規範資本項目收入及其結匯資金的支付管理,明確銀行按照展業三原則承擔真實性審核義務;外匯局進壹步強化事後監管與違規查處。

2016年7月6日

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稱,將加強境外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宏觀審慎管理。自8月15日起,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金融機構在境外與其客戶開展遠期賣匯業務產生的頭寸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平盤後,應按月對其上壹月平盤額交納20%的外匯風險準備金,準備金利率為零。

2016年11月28日

2016年1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嚴控資本外流,要求資本項下500萬美元或以上資金的匯出報外管局審批,並加大對大型海外並購交易的外匯審查,包括此前已獲得外匯額度的交易。監管層將對六類特殊性質的對外投資業務實施規範監管,除非有相關部門批文,否則原則上不予備案或核準。

被限制的業務包括:國有企業境外購買或開發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大宗房地產;中方投資額在10億美元及以上的非主業大額並購和對外投資;以及中方投資額在100億美元及以上的特別大額對外投資項目;投資額在10億美元(含)以上非主營項目大額並購投資項目。

2016年12月30日

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實施。

《管理辦法》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準為:壹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大額現金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二是非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和跨境的報告標準均為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三是自然人銀行賬戶的大額轉賬交易,境內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跨境的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以上、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

2016年12月3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答記者問表示,個人年度購匯便利化額度沒有變化,仍為5萬美元。境內個人憑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真實性購匯需求申報後,直接在銀行辦理年度便利化額度之內的購匯;便利化額度之外的經常項目購匯,憑有交易金額的真實性證明材料辦理,不存在任何障礙。

外匯局表示,2017年將加強對銀行辦理個人購付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檢查。加大對個人購付匯申報事項的事後抽查和檢查力度,提高對個人申報信息和交易數據的監測、分析、篩選、審查頻率。

2017年1月3日

2017年1月3日,外匯管理又出新政。

從1月1日起,無論是在銀行櫃面還是通過網銀、手機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購匯,均需填寫《個人購匯申請書》,明確填寫購匯用途,且必須填寫“預計用匯時間”。如因私旅遊,要填寫預計停留期限,是跟團還是自由行;如果是境外留學,要填寫學校名稱、留學國家、年學費金額和年生活費金額。而此前,壹般情況,個人因旅遊等去銀行購匯,櫃面工作人員會口頭詢問購匯用途,然後在銀行系

統內錄入,並不需要個人填寫相關表格。另外,最新個人購匯說明書中,還明確列出了購匯“六不得”,包括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等。如違規購匯,相關信息將依法被納入個人征信記錄。

2017年1月26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進壹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簡稱“3號文”)。3號文除了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外,還強調了要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包括3方面9項措施。

包括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

包括在提升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方面,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將境內銀行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境內運用比例從50%調整為100%,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結匯。

包括進壹步規範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明確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外匯利潤匯出業務的單證及簽註要求等,明確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等。

包括近期外匯局在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企業存在出口不收匯或少收匯、進出口報關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不壹致等情況,擾亂正常外匯收支秩序。為此,《通知》再次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

從外匯管理局發布新規定的頻率上看,外匯管理局自“811”匯改以來對外匯市場的管理越來越嚴格,但是這是不是意味著外匯市場隨時可能重新回到管制時代呢?答案是否定的。4月20日,中國外匯局召開新聞發布會言稱:中國會繼續審慎有序推動資本賬戶開放。中國外匯管理政策是連續的壹貫的,不會再走回外匯管制的老路。

新聞發布會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國際收支司司長王春英介紹2017年壹季度外匯收支數據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從我國跨境資本轉向流出以來,外匯管理部門未對匯兌和跨境收付等采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銀行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王春英在回答記者問時表示,在外匯管理方面,與之前相比,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連續壹貫,沒有任何變化。

王春英表示,外匯管理部門制定和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時,始終堅持兩項基本原則:壹是堅持改革開放,支持和推動金融市場的雙向開放,進壹步提升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水平,服務實體經濟。二是堅持防範跨境資本流動風險,防止跨境資本無序流動對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帶來沖擊,維護外匯市場穩定,為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王春英指出,基於上述兩項原則,外匯管理政策有幾個基本內涵:第壹,“打開的窗戶”不會再關上。中國外匯管理不會走回頭路,不會再走到資本管制的老路上。第二,審慎有序推動中國資本賬戶開放。資本賬戶開放進程應與經濟發展階段、金融市場狀況以及金融穩定性相適應。在不同時期,應該充分考慮內外部多重因素,找準資本賬戶開放重點、節奏和步驟等。第三,構建跨境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和微觀市場監管體系,維護健康、穩定、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第四,進壹步完善匯率形成機制,增強匯率彈性。

關於外匯管理,王春英表示,從我國跨境資本轉向流出以來,外匯管理部門未對匯兌和跨境收付等采取新的措施,但要求銀行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切實履行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與之前相比,外匯管理政策法規連續壹貫,沒有任何變化。

開放外匯並不是外匯完全自由化

我不反對中國資本市場有序開放,但前提是,中國必須具備強大的、與開放相適應的監管能力,而不是壹放了之的“絕對自由化”。絕對的自由化,會導致中國金融市場亂象從生,自“811匯改”以來,外匯管理局之所以對中國外匯市場頻頻發力就是為了讓外匯市場避免出現中國金融市場習慣性的亂象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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