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金管理辦法是指《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是由國務院於1988年8月16日國務院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8日根據國務院令《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是為改善現金管理,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加強對社會經濟活動的監督,而制定的條例。
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國家鼓勵開戶單位和個人在經濟活動中,采取轉賬方式進行結算,減少使用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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